去年12月,陈浩唯起诉中山中院违法查封、分割其拥有的442亩土地,要求确认中山中院违法行使行政权,并索要国家赔偿1.1亿元,被审理该案的中山中院驳回,又向省高院提出申诉。
在昨日的庭审调查中,新康大对“新旧康大是否为同一主体”进行了详细陈述,以证明新旧康大实为同一民事主体。
据陈浩唯称,澳门中信公司从1992年12月开始筹备成立中山市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并与上海康大公司商定共同合资组建,后来上海康大公司退出,江门蓬江公司加入并最终一起组建成功。中山中院把与上海康大合资的公司称为“旧康大”,把与蓬江公司合资的称为“新康大”。
申诉人认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股权的变化并不影响公司的民事主体身份和民事权利,就像一个人他在未成年时与成年后都是同一个人,而中山中院却把同一个主体强行分为新旧两个公司,是不合法的”。所以,康大中信联合公司能够继续拥有涉案的442亩地的使用权。
被诉人中山中院昨天没有派员到庭,法庭向康大中信联合公司单方面调查申诉证据。康大中信联合公司的代理人蔺文财表示:“此案为民告官,中山中院应该为其强制执行行为举出法律依据,其不出庭,怎么查明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