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尚没有规定混合责任的国家赔偿问题。笔者以为,混合责任由双方或多方原因造成,完全由国家承担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例如下列二案:
案例1:某公安机关夜间查车,因某人骑摩托车连闯三道查车卡,在驱车追赶及鸣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向摩托车轮胎射击,不慎将骑车人击毙。案发后,开枪民警因违法使用枪械过失致人死亡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死者家属向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案例2:某渔具门市部夜间被盗,店主发现后即向公安110报警,但公安机关未出警,为此店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的不作为给店主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但店主在夜间对店中货物未安排人员看护亦有过错,应负一定责任。据此,判决公安机关赔偿店主损失的二分之一。
在案例1中,公安民警在不具备使用枪械的情况下违法使用枪械致人死亡,但骑车人对最终死亡结果的产生亦有明显过错。如果完全由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有损国家利益,同时也使受害人逃避其自身过错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由案例2可以看出,虽然国家赔偿法对混合过错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经突破违法归责原则,引入民法的过错归责原则处理国家赔偿案件,取得良好效果。笔者认为,在混合过错情况下,应当查清责任双方或多方的过错,区分不同情况处理。违法侵权的国家机关固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不顾混合过错,一概由国家机关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不公平,应当根据混合过错情况下各方过错的性质和原因力大小作出决定,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注意维护国家利益。具体到混合责任的承担,笔者以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国家机关与受害人均有过错,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受害人故意。对于受害人故意作虚假的意思表示或因其故意行为造成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理解错误不当行使职权致害,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 2、受害人过失。国家机关应当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3、国家机关重大过失。即使受害人存有一定过错,国家机关也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涉及第三方原因的责任承担。对于第三方的故意行为,根据在混合责任中所起的作用,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一般过失行为,可以酌情承担一定责任或免于承担责任。混合责任涉及第三方应承担责任时,可告知赔偿请求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另案处理。
综上,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要严格区分共同责任和混合责任,注意共同责任和混合责任的不同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办好国家赔偿案件,实现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