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了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对条例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补充,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公民参与原则;二是细化了公正补偿原则的落实。
但是进步当中也存在退步,一个重大隐患恰恰埋伏在条例有所进步的公民参与领域。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原先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
现在条例第十条却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两相对比,不难发现条例的这条规定省去了某些关键内容。
被省去的最关键内容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求意见。征求什么意见?当然首先是房屋征收决定本身是否适当。这在原征求意见稿中体现得很清楚。但是从条例措辞来看,征收本身的适当性似乎已经不在征求意见范围之内了。条例列举了若干“公共利益”,似乎只要地方政府认定征收符合公共利益,征收决定就自然合法;征收决定既已成立,剩下的就是补偿问题,由具体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公共意见”。如此理解显然严重误读了宪法规定的“公共利益”原则,因为公共利益是征收合法的先决条件,必须在征收生效前进行衡量、辩论和决定,而这个决定不能完全由地方政府自己包办,否则必然后患无穷。
被省去的另一个关键内容是“房屋征收范围”。这是忽略征收合法性论证的公共参与的必然结果,造成征求意见的范围仅剩下补偿标准。当然,补偿方案确实是需要征求意见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也曾撰文认为,将补偿方案纳入征求意见的范围是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一个重要进步。然而,如果将征求意见的范围仅局限于补偿方案,排除了征收范围等其他所有事项,则无疑是矫枉过正、过犹不及。诸如征收范围等补偿以外的问题也同样是需要公民参与的事项,不能被排除在征求意见范围之外。
自2009年底唐福珍自焚事件促发拆迁条例修订以来,公民参与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一致共识,而公开征求意见是公民参与的重要渠道。
腾讯网近日对近两万名网友进行的调查显示,如果相当多的公民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表示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或公正补偿原则,只有0.5%的网民认为政府可以照常征收;46.7%的网民认为政府应该直接放弃征收;52.8%的网民则认为政府应该专门召集听证会,并且如果在听证之后仍然决定征收,必须详细说明不接受反对意见的理由,以防征求意见“走过场”。总之,高达99.5%的参与调查网民十分重视征求意见过程,并要求认真对待其中出现的反对意见。
征收不只是一个补偿问题,“征收与补偿条例”也不应被简化为一部“补偿条例”。我宁愿相信条例第十条只是一不小心的笔误,但是无论如何,它必须以符合宪法精神的方式得到理解和实施。这意味着条例规定的“征求意见”不只是限于补偿方案,而且还应包括征收本身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提议的征收范围是否必要、是否存在更好的征收方案或其他备选方案等同样重要的问题。只有保障公民对重大征收问题的全程参与,才能保证中国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理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