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近年来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多有强调,不过在上访事件中,仍有许多农民称当时“不知道”征地决定。一些农民就省政府多年前作出的征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会大大超出法定的60日申请期限。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发文,专门对农民如何算“知道”征地决定作出解释,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时,在期限认定上有据可依。
实践中,各地对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时间把握的标准不一致。这份今年7月10日印发的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在统一标准。
根据《意见》,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己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张提出异议,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能认定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而能够作为证据的则包括,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以及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
此外,若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相关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且在公告中载明了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若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或者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申请人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有以下五种行为之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补偿款提存通知、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因对补偿标准存有争议申请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可以认定申请人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意见》并提出,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办理,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意见》也被认为能够反过来助推征地程序的完善。福建省便就中央巡视组反馈的强征强拆问题提出,认真落实《意见》,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听证、告知程序,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不落实,未按规定举行听证,未履行征地告知程序,以及未召开村民代表和被征地农民大会的,视同未履行告知程序,一律不予报批用地。
不过,虽然近年来中央及相关部门对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多有强调,但农民的这些权利并无充分法律保障。《土地管理法》仅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2006年国务院文件则要求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作为报批材料。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集体土地惟有征为国有才能投入城市建设,政府对集体土地的强制征收权正是得到法律保障。不少学者主张大修《土地管理法》,并尽快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以此真正改变农民土地权利不断被侵犯的局面。
(原标题:农民如何算“知道”征地国务院法制办发文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