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用秩序,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镇区委[2003]34号《关于农村征地拆迁和被征地人员就业保障的若干意见》精神,就我区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征用土地,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区片综合价、区片综合价附加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区片综合价(含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即根据土地分类和土地级别制定的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优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和安置。
区片综合价附加费为2万元/亩,专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和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由被征地村发放到户。
二、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准,按全国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分类,分为农用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其中农用地分为耕地和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三、征用建设用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园地的参照耕地的标准执行。
征用其他非耕地(包括林地和未利用土地)的按征用耕地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
被征用的耕地属于原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常年蔬菜基地的,以市、区蔬菜办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图纸为准。
土地级别划分:蛟川街道辖区范围内定为一级,庄市街道辖区范围内定为二级,骆驼街道、澥浦镇、九龙湖镇辖区范围内定为三级。
四、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根据“有苗补苗,无苗不补”的原则,按照征地时实际种植的当季作物,根据品种、规格、密度、大小等结合市场行情给予补偿。超过正常的种植密度部分,不作补偿依据。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农田水利设施等附着物,按实给予补偿。
对专业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养殖户,按实际正常养殖存栏畜禽数量给予一次性补偿。
五、区片综合价低于镇政发[2002]11号文件的,按镇政发[2002]11号文件标准执行。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村务公开制度,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并自觉接受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发文前已征地的仍按镇政发[2002]11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