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省政府决定,在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已不能适应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价值,决定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煤塌陷地征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手I、助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上述规定作相应调整,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