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行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5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明确高速公路征地工作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10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沿线非城市建成区内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助标准:(一)平房补助标准
9. 屋外为砖地坪或土地坪,或者虽有水泥地坪但其面积不足主房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
4.简易屋架,杂木或毛竹桁条;或者水泥板盖顶,扣缝严实
4. 简易屋架,杂木或毛竹桁条;或者水泥板盖顶,扣缝严实
1.楼房二层及二层以上(局部为两层时,第二层需大于一层面积80%)
1.楼房二层(局部为二层时,第二层需大于第一层面积的50%)
1. 楼房二层(局部为二层时,第二层需大于第一层面积的20%)
1. 标准厂房二层及二层以上或室内净高大于4m以上
3. 包括生产机械5万元以上
(说明:1.楼房及厂房拆迁等级细则中第一条为必备条件;2.以上各类房屋拆迁时达到各细则的50%(含50%)以上适合该类补助标准;3.工业厂房指生产性用房,办公及生活区用房按一般房屋拆迁标准;4.达不到50%的下降一个档次;5.零星附着物补助标准执行苏政办发[2005]125号规定) 第四条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农民宅基地,按照“征一不征二”,由沿线县、区政府结合村镇布点规划,合理安排复建用地。考虑到一次性解决地方实际困难,在土地补偿方面,由建设单位参照征收同地区一般农用地标准予以补差;复建房用地指标由各县、区政府在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中统筹安排。拆迁复建宅基地应不超过工程项目征用原宅基地的面积。 第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