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列支的部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享有土地收益的财政部门拨付。提取标准按照新征用建设用地面积计算,三类地区每亩不低于10000元,四类地区每亩不低于9000元。?
对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应当由项目工程受益的同级政府或者土地使用单位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享有土地收益的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解决。?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补助费解缴同级财政专户,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 ?
第十四条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全部支付给所有者,并将补偿标准和补偿清单进行公示。?
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严禁挪作他用。?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及时交地,不得拖延。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
第十五条 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根据国土、农工部门提供的新征用建设用地面积和需要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将首期保障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统筹账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办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并按月按标准划入保障金。?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领取的养老金、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于次月一次结清给合法继承人。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应当从被征土地原承包经营者中产生,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被征地农民人数多于被征土地承包经营者人数的,多余人数的名额应优先在被征地村民小组中产生。?
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应由被征地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同意,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县(市)、区农工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确定。名单审查确定后,要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 ?
审查确定后的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天内送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
第十七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
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被征地农民四个年龄段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年龄段的比例大体相当。?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的当月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按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保障标准:?
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三类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40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期限2年;达到养老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人员,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三类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60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40元。?
第一年龄段人员,采取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三类地区每人不低于5000元,四类地区每人不低于4000元。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
第十九条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对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有选择权。不愿意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写出申请,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愿意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可以领取自己承包经营土地被征用部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被征用农民不愿意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且不愿意领取补偿安置费,要求调整同等数量、质量耕地的,以户为单位写出申请,经该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可以进行调整,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该村民小组成员中进行分配。 ?
第二十条 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符合撤组转户条件的,经批准实施撤组转户,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剩余的集体土地收归国有。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造条件,所需资金从社会统筹账户中列支。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自2004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