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城市基础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我区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城镇经济开发区,属县级以上开办的,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属乡、镇开办的,需经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备案。申报经济开发区,要做好可行性论证,说明开发条件、开发内容、经济效益、占地面积,并提供开发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计划等,报经批准后,方能宣布为经济区。
经济开发区需要扩大范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二、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划拨、统一管理。用地单位要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政府批准后,办理出让和划拨手续。
为了有利于统一征用土地和进行初步开发,凡建立经济开发区的市、县设立地产公司,其主要职能是: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对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的成片土地,具体办理征地手续和拆迁、安置工作(旧城改造的拆迁、安置工作仍由城建部门负责);统一进行基础开发;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出让、划拨工作。地产公司属事业单位企业管理,隶属市、县土地管理局。除地产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与农民谈判办理征地事宜。
三、简化经济开发区土地征用、出让、划拨手续。其程序是:
1、自治区根据各个经济开发区的需要,分期分批成片审批征地,同时按政策规定审批被征地农民的“农转非”。
2、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应统一进行初步开发,按规划设计要求搞好平整土地和道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确有困难的也应做到“一通一平”(通路、平整土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片出让的,也可不经开发直接出让。
3、经统一开发后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原属地、市和自治区审批的,委托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划拨给用地单位后,再按审批权限上报地、市、或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4、经济开发区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土地登记发证、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四、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开发,要严格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项目地址的选定,要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项目用地要严格按有关定额核定,做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五、科学地制定地价。地价一般有两种:一是基准地价,主要根据成本费(包括征地、拆迁和开发支出等)和地租制定;二是出让地价,根据区位、社会投入、繁华程度、效益大小、供求关系、土地用途(如属高新技术开发项目的地价可从低甚至以补帖地价出让)及使用年限而定。出让地价可根据土地市场供求情况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