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审组织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具体组织工作,会审单位为: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执法监察局。
二、会审范围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以及境外上市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的审批。
三、审查依据(一)有关土地、房屋、资产、城市规划等管理的法律;(二)国家有关权属、估价、用地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三)有关土地评估、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程;(四)报批文件、估价报告及附件等规范格式和标准。
四、审查内容(一)报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备;(二)估价报告的合法性、格式的规范性、评估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三)待估宗地来源的合法性、宗地权属的合法性(权属证明、位置、面积、四至、登记现状);(四)待估宗地的使用现状和评估设定用途;(五)待估宗地的实际开发程度和设定开发程度;(六)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七)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八)处置范围的准确性;(九)处置价格;(十)其他合法的审查内容。
五、会审程序与时限(一)受理与送审办公厅收到有关文件和材料后批转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办理,土地利用管理司首先检查申报材料和申报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如申报材料和手续齐备,正式受理,将有关土地权属材料送地籍管理司进行土地权属审查;如申报材料和手续不完备,在3个工作日内转请办公厅通知申请单位补报材料、补办手续。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二)审查地籍管理司在收到土地利用司转来的有关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权属审查意见交土地利用管理司;同时,土地利用管理司组织对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并根据确认和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办文制度,在8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权属、土地价格和处置方案的审查意见汇总,形成总的审查意见和初步结论。(三)会审土地利用管理司完成上述工作后,在第9个工作日内报请会审。会审会议由部领导主持。有关会审单位负责人参加,对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进行审定,对土地估价结果作出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对处置方案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或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补充材料、修改报告、重新报批、再行会审等其他决定。(四)批复根据会审决议,同意确认和处置方案的,由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办文批复;不予确认和处置的,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将有关补充材料、修改报告、重新报批、再行会审等决定转办公厅,由办公厅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单位。会审决议和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六、其他规定(一)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的审批从正式受理到办文批复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在规定工作日内,土地利用管理司不接受申请单位和评估机构的任何咨询。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对外解释办文进度等情况。(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1998年09月29日实施日期:1998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