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收按什么标准来支付土地补偿费。先看一下其它国家主要做法,大致可分为三类:(1)按市场价格补偿,即以被征收土地征收时在公开市场上能得到的出售价格为补偿标准,如英美等国;(2)按裁定价格补偿,指按法定征收裁判所或土地估价机构裁定或估定价格补偿,如法国;(3)按法定价格补偿,指按法律规定的基准地价或法律条文直接规定的标准补偿,如韩国。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是,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是以一定基数为底的法定最高限额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与政府部门公布的年产值密切相关,至于土地位置、土地用途、市场地价、被征地当地生活水平等与土地补偿费基本不相干,这确实叫很多人难以理解:
1、年产值乘以30倍最高限额,一般只有几万元,而在城市周边一亩地被征收后市场价几十万元,差价如此大,利益平衡法则却未出台,征地有利可图
2、由于公共利益界定至今争而无果,征地办厂,征地开发商品房蔚然成风,大量城市郊区土地被以最小出价而征走。
3、位于黄金地段的一些政府官员和村干部借用公权,为谋地者卖命,损害公家利益或强迫被征地人接受所给出的所谓合法条件,引法诸多矛盾,也暴露出一些腐败分子。故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这种土地补偿费制度是极其有缺陷的,不利于民心,还给了腐败分子机会,囤积土地已成了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改革是迟早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