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数标准,是指征收土地时,指定《土地征收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产值倍数。确定年产值后,在编制《土地征收方案》时市、县政府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倍数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补偿倍数,在确定补偿倍数应注意以下原则:
1、法定最低倍数。土地补偿费最低补偿倍数为6倍,安置补助费最低倍数为4倍。
2、以亩为单位计算安置补助费的最低倍数为15倍。安置补助费的倍数未达到15倍的,应以需要安置的人口为单位计算每个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
3、获得30倍标准的条件:
(1)在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30倍;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30倍标准执行;
(3)集体组织土地一次性全部被征收,该集体被撤销建制的按照30倍标准执行;
(4)单独选址项目申请用地单位与被征地村集体组织达成补偿30倍标准协议的;
(5)实施征地的政府与被征地村集体组织达成补偿30倍标准协议的;
(6)违法征收、占用土地、未批先占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按法定30倍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