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耕地(菜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菜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10 倍。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京口、润州、镇江新区丁卯片区为每亩 1600 元 , 在册菜地为每亩 3000-3500 元;其他地区为每亩1400元,在册菜地为每亩1800-2000元。
1.征用精养鱼池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12 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7 倍计算。
2.征用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12 倍计算。
3. 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10 倍计算。
4. 征用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5 倍计算。
5.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10 倍计算。
1.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京口、润州、镇江新区丁卵片区为 17000 元,其他地区为 13000 元。
2. 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 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1.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一次性补偿。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的补偿或作价收购。
2. 明确调整土地用地用途和公布新的用地规划后载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建造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 1、2、3 执行。
4. 非农建设用地和无收益的非耕地不予补偿。
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