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征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就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程序,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等有关事宜完善程序。
一是改革征地方式。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实行统征包干的办法,即包经费、包工作、包时间。自治区土地征收储备机构与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统一征地包干协议,市、县(区)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包干协议的要求,报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供用地。
自治区投资建设项目,采用何种征地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由自治区土地征收储备机构商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二是完善联合征地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与自治区土地征收储备机构签订的协议,成立由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组成的统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被征土地地类认定、面积丈量、附着物清点、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以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兑付等全过程的监督,并作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署方。
三是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书》要在新闻媒体、电视、报纸、互联网上发布,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内醒目处张贴。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地告知书》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登记手续。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工作人员要深入现场,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农户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表,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登记资料,制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国土、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后,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醒目位置张贴,增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是完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支付方式。按照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土地补偿、安置费及附着物补偿费应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采取“一卡通”形式,各市、县(市、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开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专门账户,将被征地农民的征地拆迁安置等费用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将属于农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直接通过银行转到农村集体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支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五是严肃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纪律。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假公济私、玩忽职守、工作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征地政策难以执行的,协调不力,引发群体事件的,拖欠、克扣、截留和挪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项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套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项目所在地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