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资料:(1)县政府申请调整规划的请示文件;(2)依法取得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核准或备案证;(3)规划调整方案;(4)项目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估报告;(5)规划、环保部门意见;(6)专家论证意见;(7)听证会纪要;(8)标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调整规划程序。(1)制定方案;(2)听证;(3)征求相关部门意见;(4)专家论证;(5)申请和受理;(6)会审。
可以调整规划的项目范围。(1)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2)经省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3)列入或为实施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计划的项目;(4)列入或为实施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项目;(5)列入或为实施市级及以上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重大基础设施;(6)军事、卫生防疫等具有特殊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7)县级城市建设,涉及城市规模和布局变化的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8)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原则的,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一般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涉及基本农田的;(9)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确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和国家、省生产性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基本农田的。
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对征地的面积、权属、地类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讨论意见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画押证明。(4)由国土局编制“一书四方案”等组卷逐级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5)经批准后向被征地村发布县政府公告和县国土资源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