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太阳山地区的5元/平方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的30%为1.5元/平方米,上缴自治区的50%为2.5元/平方米,留吴忠市的20%为1.0元/平方米。根据2005年6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函[2005]82号批复同意返还给太阳山移民开发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自治区留成部分是2.5元/平方米,合1667元/亩。其中,40%(1元/平方米、合667元/亩)园区管委会用于公共设施建设,60%(1.5元/平方米,合1000元/亩)返还开发企业和投资商专项用于项目单位的水土保持、生态恢复、环境治理和绿化工程。
2、按照吴忠市政府(2004)第32次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对于2004年底之前已开工建设且实际占用的经营性住宅用地、商业用地(以实际建设占地面积为准),经营性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分别按3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的70%收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3、在2005年年底前的用地者,对市、县政府应收的土地出让金(2.8元/平方米,合1880元/亩),予以减免,土地仍为出让土地。
4、2006年元月1日之后的用地者,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
5、为了减少用地单位、企业负担,对用地单位的绿化用地,作为农用地(林草地),由市政府直接以划拨方式批准其使用。工业用地按40%的绿化用地,由市政府以划拨方式批准其使用。
6、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返还政策,自2005年7月29日吴忠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之后的征地客商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