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地补偿费除少部分归农村集体所有外,其他部分收益人均是农民个人,因此,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确定纠纷案件的主体:
(1)征地补偿纠纷的行政诉讼案件主体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一般情况下,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均在批准征用时,确定用地单位,补偿标准等方案,这一系列情况均与农民个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除作为土地所有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对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方案提起行政诉讼外,涉及被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农民也可以作为原告出现,但是,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其利益代表农民,被征地农民不应作为第三人出现;此外,在国家征用土地过程中,由于实践中往往不是政府支付征地费,而是征用土地的使用人支付费用,但由于现有法律规定征地属政府行为,使用人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与政府形成的另一种法律关系,与政府征地行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征用土地的使用人没有参加诉讼的资格。
其一,对于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只有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权人,即承包该地的农民个人有权主张,农民是该项补偿费用的主体。
其二,对于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主张,由于国家规定由用地单位支付给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再行划拨菜地,因此,其主体应当是有管理权的土地管理部门,至于土地管理部门是否给划拨土地,侵犯农民利益,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
其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直接请求权均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上述两项补偿费用的相对人,至于该组织是否因没有全面主张其权利而损害农民利益,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
其四,对于没有给被征地农民重新分配土地,也没有给农民合理安置的,其土地补偿费用的绝大部分及安置补助费应归农民所有,也只有这样才能祢补农民个人失去土地的损失,农民个人作为这类案件主体是正确的,
其五,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予以以就业等形式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归接收农民的单位所有,其主体是安置单位。
综上所述,如何确定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享受权利主体,涉及到安置款的分配,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应当首先确定其中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案件是否应当受理,否则,一概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剥夺了农民司法救济的最终途径,农民的利益将受到极大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