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大限度缩小征地范围,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科学设定征地补偿标准
2、严格落实征地资金,建立健全土地征用资金分配制度,以公开的方式,增加补偿分配透明度。
3、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对土地征用后应当采取“土地征用补偿区片综合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
4、建立救助机制,解决后顾之忧。建议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兑现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拿出一定的费用,交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按不同年龄段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给失地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障,为失地农民解决生活上的后顾之忧。
5、法院要强化司法能动意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加强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在及时消除被征用人思想顾虑、认真做好释明答疑等工作的基础上,尽力组织调解,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与此同时,要积极作为,突出能动司法,对评估报告、补偿数额争议较大的案件,应及时另行委托评估或鉴定,在确保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大胆适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