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民的指引下,记者在征地现场发现,被征用的246亩耕地大部分已经荒芜,还有一部分耕地上仍种植着小麦、大葱等。
“2009年4月,清凉寺街道办通知说要征地并在村内张贴通告,后来到7月份以后部分村民签订了征地协议,拿到了补偿款。但明明是征地补偿款,发放的时候写的却是‘两路’拆迁补偿款。”多名村民向记者表示他们对此感到很疑惑。
在全家场村村口,多名村民向记者出示了与征地相关的三份凭证,包括街道办与村民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书”、“清凉寺街道办事处‘两路’拆迁补偿领款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村民告诉记者,三份凭证上的金额应该都是一致的,用转账支票去信用社取钱就行。
而村民感到蹊跷的是,在他们向记者出示的一份“土地征用协议书”上,某村民的土地补偿款是98700元,但与之配套的“拆迁补偿领款单”和转账支票注明的金额却是118700元。村民怀疑其中多出的两万元有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之嫌。而领款后,除转账支票被信用社收回外,“拆迁补偿领款单”却被政府收回。
记者现场目测,该块土地距需要拆迁改造的“两路”之一——冠云路最近也有100多米,最远已到500米开外。“‘两路拆迁’要拓宽道路拆迁民房我们村民可以理解,但是怎么可能会涉及到这么远以外的耕地呢?”村民感到不解。
全家场村村委会主任刘长永对记者说,至今仍有10余户村民未与政府签订征地协议,村民质疑补偿标准没有执行河北省政府制定的区片价。
根据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文件规定,从区片一到区片五,涿州市土地补偿费共分为5类,土地补偿费每亩分别为78000元、72000元、65000元、58000元,52000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不包括在内,另行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全家场村村民应得到的征地补偿款中,仅土地补偿费一项就超过了涿州市给全家场村村民的每亩47000元的补偿标准。
村民介绍,全家场村紧邻冠云路,已规划入涿州市区。“全家场村部分村民房屋被拆迁后原地开发的‘公园一号’住宅小区,房价已经涨到了7200元每平米,我们这里可以说寸土寸金,”高某告诉记者,“这样的区片就算不区片一内,也应该是区片二内。”
除此以外,村民还反映,此次征地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程序上涉嫌违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决定”。村民说,对于只有400人左右的全家场村来说,征用246亩耕地难道不算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吗?
对此,全家场村村委会主任刘长永承认,此次征用的土地在全家场村都是比较好的水浇地,且征地240多亩,占全村比较好的耕地总数近一半,理应作为重大事项在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上集体讨论表决,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履行这一程序。
村民认为,既然耕地被征用就不应该再发放种粮补贴,但村民仍然领到了“2010年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直补通知书”。可是领到粮补却不能正常耕作。村民告诉记者,2009年底左右,一些不明身份人员将耕地旁边的机井和电力设施破坏掉,导致小麦、大葱等无法灌溉,如今长势令人担忧,减产和损失无法避免。对于水电设施被破坏一事,村民怀疑是街道办和村干部指使人干的,“目的是迫使我们尽快妥协,早日签订征地协议。”
全家场村征地是否执行了河北省有关规定?征地款为何“变身”拆迁补偿款?此次征地是否有合法手续?记者带着这些问题,来到了政府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
对于征地款“变身”拆迁补偿款,清凉寺街道办工作人员介绍说,由于当时上级政府规定的入场时限已经临近,街道办有关工作人员日夜驻扎在村“两路”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任务非常繁重,没有时间回机关重新制定“项目征地补偿款”,就通用了“两路拆迁补偿款”领款单。征地款项是由开发区管委会拨付清凉寺办事处,而“两路”拆迁补偿款是由建设局牵头的“两路”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拨付办事处,两者没有联系,各有独立账户。
村民表示,领取征地补偿款后,支票由银行收回核账可以理解,而“拆迁补偿领款单领款单”下部加盖了半个公章,应该是政府和村民手中一式两份,为什么把该单据也要收回?村民质疑,如果要收回“‘两路’拆迁补偿领款单”,也应该给村民换发之前“没时间制定”的“征地补偿领款单”,必要时,村民可以作为对账凭据。
对于街道办的说法,村民表示不能接受,“‘两路拆迁补偿领款单’为电脑编排打印,街道办只需将留底文件从电脑调出,将“‘两路’拆迁补偿领款单”替换为“项目征地补款单”,不超过一分钟就能解决。”对此,村民质疑,政府在征地时使用“‘两路’拆迁补偿领款单”,有借道路拆迁改造名义低价征地后高价出让赚钱之嫌,或有意避开征地区片补偿价。
对于全家场村某村民征地补偿的三份凭证中补偿金额不一致的情况,街道办工作人员介绍,可能是除三份凭证外另外还有协议。
而就征地补偿标准问题,街道办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河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正文标题是“关于涿州市2007年度第九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复日期是2008年2月13日,上面注明“同意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17.4575公顷(其中耕地15.8898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用途使用”,但批复中并未明确提到土地位于何处,面积大小。
街道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河北省政府同意征地在前,河北省政府制定的区片价在后,所以,他们仍执行国家以前的征地标准。而村民认为,2009年4月份才在村里贴出关于征地的通告,应该执行自2009年1月起实行的区片补偿价规定,况且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难道仅依据一纸批复就被征用了?即便依据2008年2月河北省政府的批复文件就视为已征地,为什么直到今年还发放粮补,何况到现在已两年多未动工,按有关规定也应该收回。
记者到涿州市国土局了解征地手续一事,但被告知负责耕地征用的局长以及科室部门领导均外出学习,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未得到明确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