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先付435万元给乙方。在2005年12月30日前,甲方将余下征地补偿款435.827万元付清给乙方。
4、在三年内征用磨刀用地如有征地补偿上升,按上升价格补偿。
三、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开发使用该用地。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如有不足之处,由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乙方:XX镇村民委员会(盖章)(第三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名。
请问1、此份协议书最后乙方由本社长签名,盖的是村民委员会的章是否有效。本社也有公章啊。
2、现在土地升到39000元\亩.但本协议书第4点注明三年内征用本社土地才有补偿.但在这三年内到没有征用本社的土地.我们是否有权要求按现在土地价格进行补偿.
3、土地已征用了快三年了,但还未开发,还是现象,我们可不可按《土地管理》要求退回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