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村民小组向刘某支付补偿款时认为:该土地虽被政府征用,但除了刘某的几间平房被推平外,刘某已实际使用该土地至合同期满,遂拒绝向刘某支付青苗补偿款。
双方协商未果, 2006年8月刘某将村民小组诉至法院。2006年11月,法院判决:村民小组向刘某支付青苗补偿款。
一、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二、本案处理。本案被征用土地虽然属于村民小组,但这块土地由刘某承包种菜,刘某系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依法,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款应归刘某所有。
土地被征用后,该地转归征地单位所有,村民小组已没有了所有权。刘某在征地单位接管前继续在该地上种菜经营是因征地单位未予阻止,而不是村民小组履行与刘某的承包合同。刘某所获利益不为法律所禁止,更与村民小组无关。
因此,村民小组截留青苗补偿款违法。法院判决村民小组向刘某支付补偿款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