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扭转这一局面,“不妨调整一下思路”。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认为,今后,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在计算征地成本的时候“搞猫腻”,可用“土地出让总价款”代替“土地出让纯收益”概念,在收支管理上,地方“虚增”征地成本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王小映认为,相较于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来说,集体土地,特别是农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明显过低”。最初,国家对农地征用的初衷是“取之于农,用之于农”,而现在恰恰变成了“取之于农,用之于城”。
王小映表示,要解决这一本末倒置的问题,首先应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制定统一的城乡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改变目前征地中按农业产值一定倍数补偿的办法,让土地价格“随行就市”。只有如此,土地出让的收入才有望逐渐“回流”到农民手中。
尽管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联合发文,制订了“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定额标准,也规定了地方政府至少要拿出“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15%,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但由于长期以来对“土地出让纯收益”的界定十分模糊,“地方操纵空间太大”,造成“纯收益”变成了“纯概念”。中央及相关部门要想得到较为准确的数字,“操作起来十分困难”。
在谈到土地出让金蛋糕如何合理切分时,王小映表示,首先,政府应当在划定资金使用方向时,提高用于农业和农村建设、社保、廉租房建设的比例。同时,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考评细则,严格执行相关的政策规定。
其次,增加地方政府的征用农地成本,如调整中央及省级提留土地出让金的比例,从现在的10%~15%,提高至15%~20%。此举会相应减少县市级政府出让土地的增值收益,降低地方政府的征地冲动。
当然,最为根本的是,要根据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的要求,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凡是非公益性的建设项目,比如房地产项目、旅游和仓储设施等,政府不再征地,由农民参与开发经营。这是解决“土地财政”问题,保障农民权益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