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家庭联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符合中国农业发展实际的,是有利于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应该予以维护。
(二)允许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所调整,摒弃三十年“生不补,死不退”的土地承包政策。
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应该允许各地在每隔五年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微调。为了确保农民的利益,防止村社干部借机损伤农民的利益,可考虑以下条款:
1、允许由各村或生产社村民讨论,决定是否需要五年进行一次调整;
2、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要求退出承包土地:
④ 因结婚或其他原因迁出本村或本社,不在本村或本社生活的。
3、对于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应该分配土地的和从本村或本社以外迁入的在本村或本社生活的农村人口可以分配土地;
4、如果在二轮土地延包后每隔五年,各村或生产社集体讨论需要调整土地的。对于应该退出的应要求退出承包地,进退土地必须整份进退,不允许打乱重来搞平均分配。如果应该承包土地的人多于应退的,按时间先后顺序承包。
5、各社设立农地保障费。所谓农地保障费,是指根据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由各生产社村民讨论决定,每份田地可以折合的现金数。
6、如果应退农户需要继续承包应退土地的,应该向应进农户支付农地保障费。
(三)对社会保障功能弱、且由于承包期短可能导致掠夺性经营的森林、草原等应该执行“生不补,死不退”的承包政策。
(四)大力发展农村工商业,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抓好计划生育,缓解人地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