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9年年底开始,国土资源部在安徽芜湖、江苏苏州、浙江湖州、河南安阳等地进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其核心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实现土地流转,在转让、租赁、作价入股、联营联建、抵押等非农化后,集体组织成员依然享有土地增值收益分红权,在这些非农化的使用权转移行为期限结束后,土地仍然是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民可以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获益。这种做法已经突破“土地所有权转移”这一制约。因此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在已有试点的基础,借签地方政府已见效的规章制度,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内容,同时着手起草《土地征用条例》,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化解因土地征用而导致的农民与政府的紧张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注释:
[1] 黄威:《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探究》,中国审判法律应用系统,2007年8月2日浏览。
[2] 吴行政:《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审判法律应用系统,2007年8月2日浏览。
[3] 温铁军、朱宋银:《县以下地方政府资本原始积累与农村小城镇建设中的土地问题》,载《经济研究资料》,1996年第1期。
[4] 吴行政:《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审判法律应用系统,2007年8月2日浏览。
[5] 吴行政:《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审判法律应用系统,2007年8月2日浏览。
[6] 杨进、张迎春:《关于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载《经济体制改革》,2006年2月16日。
[7] 黄威:《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探究》,中国审判法律应用系统,2007年8月2日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