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条例规定:征收土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相应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应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用,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需要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用标准,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要记住,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用,最高是不能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关于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用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与安置补助费用的标准来具体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条例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用,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费用总和不能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相应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用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