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也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国土局具体实施。征地公告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不出示批文激化矛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并不是秘密文件,完合可以向群众公开公示,可是,当被征地农民需要查看时,不少地方政府或国土部门以或因工作忙,或因心情不好,或因眼中没有群众,不愿出示。少数干部不但不愿出示文件,还慢待群众,甚至用轻蔑的语言刺激群众。此举,让群众误以为土地根本没有经过申批,政府违法占地拿不出文件。让愤怒的群众走上信访的道路,甚至阻止工程施工。
出示批文是政府之责。有征地批复,却不愿出示,这是人为制造矛盾,将简单问题复杂化。相反,主动出示,则可化解矛盾,消除被征地农民心中怒气。可见,主动出示之重要性。因征地批复不仅普通农民难以看懂,就连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士也会看得云里雾里,所以在出示的同时,政府或国土部门还应加以解释,有必要还应带领被征地农民到现场指认所征用土地的具体位置,让被征地农民感受到政府不仅没有糊弄他们,还对他们反映的问题非常重视。
征拆文件应全部公示。农民土地被征收、农房被拆除,对于农民来说,是件非常大的事,而对于负责征地拆迁的干部来说,也是一件非常难干的工作。因此,政府不仅要出示征地批复文件,还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且应公示在人流量大的地方,公示的时间尽可能长些。其实,只要相关文件公示到位,宣传到位,解释到位,绝大多数群众都会理解、支持地方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