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的审批权,是指在征收土地过程中,主管机关所享有的批准用地规模等的具体权限。
《土地管理法》修改后,取消了省级以下政府征地审批权,实行征收土地由国务院与省政府两级审批。
国务院批准权为:
1、基本农田。所有占有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禁止一般项目和域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严格审批,并补划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的,比原占用耕地1000亩审批准权缩小一半。这里不包括同时征收基本农田的行为。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包括征收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政府批准权限为除国务院批准以外的,均由省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需要说明的几种情况:
1、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则征地批准权也属国务院;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省级政府的,则征地也在省政府。
2、农用地转用由省级政府批准,征地需报国务院的,则省级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将材料随征地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3、单独选址的项目在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同时,批准建设用地;
4、规划区内分批次的土地征收有时在办理审批手续时无具体的建设项目,所以在批准征收土地时,不一定批准建设用地(不批准供地方案)。
5、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建设用地,不搞征地。
建设项目使用未利用国有土地,不搞农用地转用,直接批准建设用地。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土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包括按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国务院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
的建设项目用地,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在100万以上城市,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统一开发的建设用地,这些用地不管征地批准权是国务院,还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不需另行报批。这样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基层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自担。因此,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时应当同时报送征收土地所需报送的有关材料,符合征收土地的要求,使手续简化。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收图地的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收土地审批的要求,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手续,一般不要分两次办理以减少手续。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有关文件,随同征地申报材料同时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将在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