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具体内容包括:按
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即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用地。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
(3)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的城市扩张用地。这里要说明的是,只有这些城市的城市本身扩张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而市辖县的县城扩张则由省政府批准,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扩张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对一些城市设立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市区扩张同样对待,需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