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土地时,由县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将征地补偿资金拨付到乡镇或开发区,由乡镇或开发区负责将补偿资金拨付到各被征地村。
二、征地补偿资金拨付到被征地村后,由被征地村根据“一事一议”原则,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委托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以下简称运营中心)管理征地补偿资金的事项,形成会议材料,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留存。
三、被征地村村委会根据村民会议决定与所在乡镇或开发区、运营中心三方签订征地补偿资金委托运营协议,明确三方职责、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期限、征地补偿资金兑付日等内容。
四、被征地村村委会负责编制征地补偿金兑付清册并进行公告,清册主要内容包括村委会名称、补偿人姓名、补偿土地亩数、补偿标准、折算价格、补偿金额、补偿期数、补偿时间等内容,公告无异议后与征地补偿资金、村民会议材料同时交付到所在乡镇或开发区。乡镇或开发区负责审核征地补偿金兑付清册、监督公告情况。
五、乡镇或开发区根据征委托协议规定将征地补偿资金连同审核无误的征地补偿金兑付清册一份一并交付到运营中心。
六、运营中心按照县政府规定的以下三种方式对征地补偿资金进行运营,由县财政对运营中心运营情况出具承诺函进行担保,确保补偿资金的兑付。
(一)定期存款方式。运营中心以不同期限定期存款方式将征地补偿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取得存款利息收入,实现资金增值,确保补偿资金的兑付。
(二)购买国债方式。通过购买国债,取得债券利息收入,实现资金增值。
(三)委托金融机构贷款方式。运营中心通过金融机构,与县城市资产运营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以双方商定的利率、期限将资金贷出,以取得比较稳定的高收益。
若采取以上三种方式以外的高收益运作方式,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县政府研究 。
七、每年征地补偿资金兑付日前一周,运营中心按协议规定及当年征地补偿金兑付清册所列金额,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乡镇或开发区,由乡镇或开发区负责将资金拨付到各被征地村。
八、各被征地村村委会根据公告无异议的征地补偿金兑付清册将补偿资金兑付到户。
九、运营中心必须全面反映资金运作过程,按资金的来源、批次分户核算,真实反映资金的拨入、收益及兑付情况,并每半年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汇报一次征地补偿资金运营情况。
十、每年由县政府督查局、财政局、审计局定期对运营中心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