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因要求分配安置补偿费,起诉村委会的,法院是否应当受案?红岗区法院的一贯做法是受理;市中级法院截止到2004年底的通行做法是不予受理,但陈国江一案是例外,前期市中法认为国家占地给付安置补助费应给村委会,由村委会用于发展多种经营和兴办村办企业,不应发放给农户。支持红岗区法院驳回陈国江起诉的裁定,但后期又分别以原审程序违法和认定事实有误为由,将陈国江起诉村委会的两起案件发回重审、由市中法提审,导致陈最后胜诉。
2、村民要求分配安置补偿费,法院应不应该支持?红岗区法院支持农民诉讼请求,市中法不予支持。例如,杏树岗村农民包江所承包土地在1997年被油田打井所占,油田补偿后,包江起诉村委会要求分配安置补偿费。红岗区法院支持了包江的诉讼请求,村委会上诉后,市中法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据红岗区检察院复查,同包江家一道被占承包田的有三户农民,村里对其他两户也未发放安置补偿费。但在市中法这里,陈国江一案又成为一个例外。而对红岗区法院判决支持诉讼请求的大多数村民而言,包江却成为两级法院适用法律标准不统一的牺牲品,也是一个例外。
3、油田征地时,政府跨年度下达征地批件,农民起诉按照超出政府批准的标准起诉村委会要求分配安置补偿费,如何处理?例如,1998年汪顺等五户农民起诉村委会的案件中,因为油田在1996年10月至1997年10月间打井占地,1996年底管理局与金山堡村委会达成征地协议,但市政府的批件在次年2月3日以后才下达,这一天,黑土[1997]第9号文件公布实施,比黑土[1992]第50号文件补偿标准高出近28倍。法院支持了汪顺等农民诉讼请求,导致村委会为这28倍巨额差款“买单”,这样判决是否合适?
4、人民法院在审理村民直接起诉油田企业索要安置补偿费纠纷中应承担怎样的审查义务?油田在农村打井占地发生土地征用行为,涉及油田建设单位、土地所有者(村集体)、土地使用者或承包人(村民)三方利益关系,法院直接就村民的安置补偿费做出判决,村集体未参与诉讼,村委会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如何主张?国家从征地活动应收取的税费如何缴纳?法院都未予考虑。最为关键的是,村民证明自己是土地承包人的证据只能来源于村委会。对该证据真伪,油田企业一无所知,村委会和村民怎么说就怎么有理,这就陷入了怪圈,要么村委会不出证,村民就不可能胜诉,要么村委会出证给村民,出证时村委会就知道了自己的土地被占用自己没得到补偿,就好像出租的房屋被别人非法占有了,出租人怠于行使权力,反倒让承租人起诉侵权人,并积极为承租人出证。经红岗区检察院调查核实,村民陈国江起诉三家油田企业主张安置补偿费及其他损失的8起案件,使用的均为村委会个别人出具的伪证或自己变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他利用了企业占地与他起诉之间有一段时间差,企业现任领导对当年征地情况不知情,也利用了法院审案疏于证据审查的漏洞,骗取企业巨额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