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甲方需征用现属于乙方位于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2〕27号文件和洞头县人民政府洞政发〔2006〕57号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就征地补偿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征用土地面积0.0000公顷(计0.0000亩),其中耕地0.0000公顷,园地0.0000公顷,林地0.0000公顷,农田水利用地0.0000公顷,养殖水面0.0000公顷,建设用地0.0000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
三、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应支付乙方征地补偿费用计算如下:
面积(公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面积(公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以上未计算在内的青苗补偿费0.000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人民币0.0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