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淮安广播电视台项目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上述范围内集体土地约2.6800公顷(40.20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11]40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暂按下列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根据调查后的地类以土地征收后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二)根据淮安市人民政府淮政发[2006]57号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按照淮安市人民政府淮政发[2006]5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并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