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1]359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7.7361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994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8.7308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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