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是我国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又一部旨在约束行政权力的法律。按照草案总则所述,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大而言之,这是一部政府权力自我设限的法律。从这一角度,可以理解为什么草案历经十年,仍在审议的漫漫长路中。
重要的是,如今草案明确不涉及强制拆迁、征地等问题,某种程度的舆论失落难以避免,但其中的立法思路更值得思考。面对强制拆迁、征地带来的血泪冲击,公众期待立法机构能关注、解决这些问题。《物权法》出台之后,人们曾以为行政强制拆迁会退出历史,但现实击碎了这种幻想;如今,《行政强制法(草案)》再次明确,没有涉及强拆、强征问题,一种一再逼近却无法抵达的公众倦怠感因此充斥其中。
看起来,《行政强制法(草案)》又一次承载了超出其能量的公众期待,就像曾经的《物权法》所经历的那样。不能否认,这些法律的审议出台,无一不是公共生活的大事件,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但遗憾的是,那些盈满则溢的公众诉求,有着比这些法律更迫切的期待。只能说,公众萦绕于心的焦虑,总是跑在了法治推动的前头。一种可望难及的法治饥渴,始终是我们要面对的现实。
在讲究严谨的立法层面,如何理解《行政强制法(草案)》没有涉及强拆、强征这种表述?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在我国现行有效的228部法律和600多部行政法规中,有78部法律和122部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强制,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名称千差万别。但在《行政强制法(草案)》中,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限定为六类,其中并未包括强制拆迁等方式。不过,这并不代表强制拆迁就此告终。因为如果从严格的法律定义来看,强制拆迁事实上是行政机关代为履行法院通过法律程序已经裁决的执行命令,属于间接强制。就此而言,《行政强制法(草案)》未能明确、具体规定的,实际上是强制拆除房屋这种代履行行政行为。
因此,《行政强制法》与禁止强制拆迁之间的关系,有一重误解的窗纱。《行政强制法》固然对行政权力的强制行为有所限制,但它只是限定强制行使的某些方式,并未对行政权力行使本身构成约束。换言之,造成强制拆迁、强制征地的那些环节,《行政强制法》并无管束之力。行政权力独大,公权无所约束,公民的私权也就无法保障。当法律禁止行政机构亲自强拆,它依然可能通过向法院申请而实施代为强拆。
如果说,公众为《行政强制法(草案)》无涉强征、强拆感到失落,一种更真实的状况则是,人们不得不在一部单行的行政法上寄托了宪法才能承载的期望。当城市轰轰烈烈的旧城改造项目都有真实的民意许可,每一个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展开的拆迁项目都有坚定的公意支持,政府部门那些宏大的改造计划能够始终确保授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拥有自主和充分的议价权,房地产商能够卸除政府的偏袒而与拆迁户平等商谈、论市出价,当前意义上的强制拆迁、强制征地才可能真正退出历史舞台。
因此,这就重新回到了那个沉重的议题,强制拆迁、强制征地不是可以在形式上修正的东西,也不是靠一部行政法可以彻底改变的事态,它恰恰是不受公众约束的政府权力系统输出的结果。基于此,公众其实不必期待新法,而只需回到那些通往常识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