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记者的采访,该镇宣传委员陈王明解释说“只要和村民谈好了,就可以用地。如果履行手续,还要等很长时间。”在王委员眼里,为了达到“大干快上”造路的实体正义,在“尊重”了大多数村民的意愿后,法律的程序规定可以暂放一边。其言论要义可以一言蔽之:为了“实体正义”可以牺牲“程序正义”。在他们眼里,所谓法律“程序正义”俨然成了他们所追求的“实体正义”的障碍。
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对程序正义论述道:“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什么样的结果。”显然,没有履行法定征地手续让法律程序正义缺席,也让“造路”这一实体正义的实现过程“困难”重重,以致酿成双方冲突不断。
在法治的社会里,稳定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最大价值。社会稳定的维护有赖于完备的法律秩序:民众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信仰和守护法律;权力依靠法律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同时接受法律的约束。当任何一方为追求貌似正义的实体正义,而藐视法律程序正义时,结果只会南辕北辙,导致社会更大的混乱与不公。泰兴虹桥镇征地中不断的冲突已向我们提供了最好的例证。
陈委员堂而皇之的声明向民众昭示了为了实现正义目的,可以牺牲一切,包括法律程序正义。其最终实现的“正义”只是强权和暴虐的“正义”,而不是真正的正义。这种正义的逻辑和当年希特勒灭绝犹太人的“正义”毫无区别:没有正义的程序,他们都声称他们的行为是正义的,他们是正义的化身,反对他们就是反对正义。而多数村民之所以接受这样的“正义”,在协议书上签字,那只是面对强权被迫作出的让步。如果这样一种胁迫下的让步也是“正义”的话,世界上将再无邪恶。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必经之路,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即正义,这是人类几千年法律血泪史的经验积累。权力坚守程序正义比坚持实体正义更重要,要想达到“善治”的愿景,唯有严守权力的边界---法律程序正义,并在此框架内步步为营。除此之外,别无他途。(朱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