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用途等严重违法行为,应该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查处,7000亩土地被非法占用还不严重?省国土资源厅有什么理由转到铁岭市而不亲自查处呢?”毛某某认为,辽宁省政府作出该《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错误,应予取消。于是,他选择了起诉。
庭审中,原告毛某某的代理律师认为,2005年8月25日出台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第36条明确规定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省国土资源厅要直接查处,处罚到位,并进行公开曝光。
因此,原告认为,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负有对辽宁省、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直接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国土资源厅应当直接处理原告申请的问题,其指定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铁岭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处理的行为明显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应将查处申请是否立案的相关情况通知我们,也应当将查处立案后制作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我们,可直到现在我们还没有接到任何答复。这还不算行政不作为?”原告代理律师说,省国土资源厅没有直接处理查处申请,也没有按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程序履行其法定查处职责,省政府认定省国土资源厅已经履行职责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驳回行政复议申请适用法律明显不当,依法应予取消。
对此,被告辽宁省政府的代理人认为,《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是针对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严重”违法行为,已经确定的“严重”行为,才应由国土资源厅直接查处,原告反映的问题国土资源厅处于审查阶段,在审查阶段指定给铁岭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是否予以立案是符合程序的。如果确实有“严重”违法行为,省国土资源厅会直接查处。
审判长询问被告:关于原告提出要求查处的事项,你们认为省国土资源厅履行了何种法定职责?是否履行了“查处”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有违法占地行为出现,应该由哪一级部门查处?
审判长说:“被告和原告提交的材料均有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批转给铁岭市国土资源局的一份通知,按照这份通知,如果出现问题,通知责令铁岭市国土资源局查处,这是否属实?”
被告辩称:通知明确,要应依法查处,但查处主体没有明确。
审判长说: “那抬头行文规则是给铁岭市国土资源局的吗?你们单位是否向申请人明示告知如何处理的,否则转下去,原告还不知道呢,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第三人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的代理人表示,对此事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