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因此,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所获得的补偿的分配方案是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也就是说,每个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都有权利参加村民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讨论。
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会议的召开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因此,村民会议必须达到法定出席人数做出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即使是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村民会议召开难度大,也要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会议可以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还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如果很多村民都对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不满意,是可以召开村民会议对征地补偿分配方案进行讨论的,如果认为分配方案不适当,是可以进行撤销的。
所以说,土地征收补偿怎么分配可不是由村委会全权决定的,每个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都可以参加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