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主要包括土地承包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但各地规定不同,最重要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承包人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申请权。如《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第七条规定“ 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申请协调和裁决。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安置人员申请协调和裁决。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和裁决。”
《辽宁省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第七条规定:“ 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可以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因该次征地完全失地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再调地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 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被安置人员提出。 对青苗、地上物补偿、被征地户具体被征收土地面积等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他项权利人提出。”
由于未形成立法或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的做法需要遵从,笔者指出的是有的地方限制了承包人权利,特别是对土地补偿金有争议的,而土地补偿金涉及承包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如果不赋予其裁决申请权利,显然,无法保护个人利益。
规定“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第八条规定“协调不成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书面告知之日起60日内,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裁决机构。”??
(3)申请方式:书面形式,目前尚未见到特别规定,考虑裁决是复杂而又关系利益的工作,以书面形式提出确保答辩、审理和程序依据。
(4)提交资料:裁决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代理人委托书和代表人推选书;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土地征收公告及其所载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内容材料;协调申请和协调结果证明;若获取部分款项则说明已经拿到多少补偿款;地类证明或说明资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