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A省人民政府批准,2012年4月,B县人民政府决定在该县C村征收集体土地3.25公顷用于D项目工程建设。C村村民李某的房屋及其用地位于该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依法属于被征土地。经协商,2012年9月,李某与B县国土局签订了《D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补偿金额、腾地期限及到期不腾地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后李某以补偿标准偏低、安置方式不合理为由拒不履行上述协议,且到期拒绝搬迁腾地,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本案究竟应如何处理?
B县国土局能否以李某违反协议为由对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土部门对于自身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并未赋予国土部门强制执行权力。因此,本案中,B县国土局对李某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如此将会导致行政行为违法而被撤销。
若想妥善解决本案,关键还在于充分利用民事纠纷解决途径。
首先,B县国土局应积极与当事人李某协商,了解李某拒绝搬迁腾地的理由,若有合理诉求应予以满足,以保障其合法权利。
其次,在协商解决不能凑效的情形下,B县国土局可以借助司法途径保障自身权益。《D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李某与B县国土局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完全是意思自治的结果,其本质上来讲属于民事合同,且该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李某拒不履行上述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搬迁腾地,已经构成违约,对此,B县国土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履行协议规定义务,以此达到强制拆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