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村民建设住宅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指的就是宅其地使用权,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从这一条中,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这项权利包括以下几项核心内容:一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同时,土地是有限的,在确保农民基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其他人是不能享受这一福利的。因此,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仅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每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者农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现实中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的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其购房行为无效。二是宅基地使用权具有限定性。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物权法》规定的宅基地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设定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用益物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出卖或转让,而是只能用来建造房屋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使用。因此,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做了限定性规定。比如《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些都从法律上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出租。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做了原则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宅基地的地方法规具体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问题。从我国现行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看,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在农村没有宅基地的,居住拥挤确需分居而无宅基地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公民,均可向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批划宅基地;二是村民申请宅基地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三是宅基地的面积必须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超过。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村民首先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管理部门;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到现场查看;申请人填写“建设用地使用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经有权批准的
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主管机构派专人丈量、划清四至,发给《宅基地使用权证》,确认使用权。宅基地使用人依法获得使用权后,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出租住宅,但住宅出租后,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此外,宅基地使用权人所占有的宅基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后,可取得补偿,宅基地使用人在死亡前,其宅基地使用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丧失。当宅基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时,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物权请求权。
改制企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向改制设立的新公司出资。采用这种方式的前提,是企业必须要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改制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取得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然后才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权。以这种方式形成的股权,可以与改制企业其他形式的出资一并界定为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可以是改制企业,或者是改制后重新确认的国有资产出资者。(二)作价入股方式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向企业改制设立的新公司出资。在改制企业不能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资者是国家,而不能是改制的企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形成的股权应界定为国家股。(三)租赁方式国有企业改制设立的新公司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以租赁方式向改制设立后的新公司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