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对征地、拆迁所根据的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也框得较宽。王岳春在《土地征收“公共利益”探究》一文中写到:在法国,间接能够满足公共需要的领域,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都被视为公共需要。[14]张莉撰写的《法国土地征收公益性审查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一文中也提到: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1971年判定的“新东城案”中,对评判征地是否具有公用目的首倡了损益对比分析法,其评判原则是:“一项工程只有在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工程造价和可能存在的社会不利因素不超过项目带来的利益时,才能被合法宣告为具有公用目的。”[15]即只要受理诉讼的法院认为利大于弊,就归属公共利益需要。
美、法两国将自然人或民营企业投资办厂开店的用地也划归公共利益需要,表明他们在用法律手段处置征地拆迁涉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时,倾向于公民应当为促使经济增长履行义务,倾向于法律坚决为兴办实业、发展经济和增加就业岗位打开绿灯。经济发达的美国、法国尚且将民营企业为兴办实业的用地划归公共利益需要,工业化进程、人均GDP指标、城镇化率等经济发展水平比美、法两国还落后一大截的我国,怎么能将那些开发工业园区、商业服务业集聚区的用地剔除于公共利益需要之外呢?
[1]见新华网法治频道2010年12月15日所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一文。其网页为: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12/15/c_13650389.htm
[2] 徐永康等:《法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217页。
[3] 杨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三节,见百度文库。其网页为:
http://wenku.baidu.com/view/e3e4114bcf84b9d528ea7af9.html
[4] 见新华网于2008年3月8日刊发的新闻稿《吴邦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其网页为:
http://news.xinhuanet.com/misc/2008-03/08/content_7746849.htm
[5]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见2007年10月25日刊发的《人民日报》。
[6] 见《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第281页,党建读物出版社2005年5月第2版。
[7] 见《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见1956年9月28日的《人民日报》。
8 见马克思主义研究网刊发的《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其网页为:
http://myy.cass.cn/file/2005122715331.html
[11] 见2010年10月28日的《人民日报》。
[12] 参见廖加龙撰写的《关于“公共利益”的范围》,见《人大研究》2006年第7期。亦见于“天下房地产服务网”转载,其网页为:
http://www.law110.com/lawstudy/2007/2007wenzhang001.html
[13]齐恩平、王双庆:《农地征收中政府行为的合理性分析及规制》,《改革与战略》,2008年第3期。亦见于中国农经信息网转载,其网页为:
http://www.caein.com/index.asp?xAction=xReadNews&NewsID=34548
[14]参见王岳春撰写的《土地征收“公共利益”探究》,见《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6年第2期。
[15]张莉:《法国土地征收公益性审查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见《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