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规定表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没有将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征收与非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即通常所称:商业拆迁)区别开来进行规定。即使拆迁属于商业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拆迁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进行拆迁补偿裁决,如在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将可实施强制拆迁。所以,对于房产开发企业而言,最终还是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完成商业地块上的拆迁,进行商业开发。
《征求意见稿》基于《物权法》关于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不动产之规定,对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征收与非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进行了区分。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该规定表明,对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拆迁的,即商业拆迁,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也就是现在普遍所讲的“一对一谈判”。对于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则《征求意见稿》并没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行政裁决以及强制拆迁,即对于商业拆迁将无法实施强制拆迁。这将可能出现如下情形:一个商业地块上其他房屋均实施了拆迁补偿安置,但是,尚有一幢房屋其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过多次协商,仍然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因无法实施强制拆迁,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该幢房屋没有任何强制有效的措施督促其拆迁,进而必将影响房地产开发的正常进程,导致大量前期投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土地出让金沉淀在该商业地块中。如最终仍无法与该房屋所有权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则该商业地块将无法用于房地产开发。这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将要面对的是既无利润可言,又无法收回成本的尴尬境地。因此,对于商业地块的拆迁,由于需要进行“一对一谈判”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无法实施强制拆迁,商业地产开发风险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