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所有权,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设定抵押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设定抵押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设定抵押权;
4、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5、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6、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7、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8、违章建筑及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9、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权;
1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权;
12、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或取得临时《国有使用证》的,不得设定抵押权;
13、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的,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不得设定抵押权;(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