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
(2008年1月1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3月12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一、将《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居住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上述直管公房承租人应当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且计租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中的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调整为“不小于45平方米”,计租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调整为“不得小于35平方米”。
二、对《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所附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三、上述调整的标准自2008年4月15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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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局部墙面带装饰造型 │ │
│ │②地:中、高档实木地板(紫檀、柚木、云香等),或800×800镜面砖│ │
│ │,中、高档仿古砖,中、高档花岗岩地面砖 │ │
│ │④门窗:花梨门、胡桃木门、黑檀木门等造型门,铝合金(塑钢)窗及│ 方米 │
│ │⑤厨卫:双饰面板橱柜,中档洁具,全瓷防滑地砖,中、高档墙砖,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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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地:中档实木地板(金不换、桦木地板等),中、高档仿实木地板或│ │
│ │600×600镜面砖,中档仿古砖,中、低档花岗岩地面砖 │320元/平 │
│ 2 │③天棚:二、三级吊顶或石膏大板二、三级吊顶 │ 方米 │
│ │④门窗:普通面饰板(榉木、白橡木等)包平板门及包窗套、铝合金(│ │
│ │⑤厨卫:双饰面板橱柜,中档洁具,普通防滑地砖、墙砖,铝扣板吊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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