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实施意见》规定,被征收人可获得的补偿总额为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奖励与搬迁时限奖励三部分之和,但最高不能超过被拆迁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
新版《实施办法》调整了这项标准,规定征收奖励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相加不高于被拆迁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同一征收项目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房屋征收补偿可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将原搬迁奖励单列,奖励标准控制在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15%以内。
而且,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分户签约情况、房屋补偿单价、补偿方式、奖励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样,各家各户最终拿到的补偿金是多少,可一目了然。
对于“住改商”的业主怎么补偿?根据《实施办法》,只要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则根据“住改商”实施的不同年代按不同比例标准补偿,最高补偿标准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70%给予补偿”,比原规定的最高标准增加了10%,因为增加了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况。
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给予补偿。而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