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与相关部门登记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情形,而房屋权利人对房屋真实的自然情况是知道的最清楚、全面的,那么在房屋情况调查登记阶段,房屋权利人将真实的自然情况告知房屋征收部门,有证明材料的一并提交证明材料,就有利于房屋征收部门了解房屋的客观自然情况,并据此制成调查登记结果。
由于房屋情况调查登记结果是房屋价值评估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重要依据房屋权利人配合房屋情况调查登记工作,帮助其制成符合客观情况的调查登记结果,就有利于获得公平的、符合现实情况的征收补偿。
由于法制意识淡薄,不乏不愿意房屋被征收的房屋权利人抵触、抗拒房屋征收部门入户调查,认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对自己的房屋征收工作的进行。这种做法实则不可取,一方面无法实现阻止房屋征收工作的目的,另一方面还将使得房屋征收部门只能根据有关部门登记记载的内容制作有关数据结果,而该数据结果多数情况下低于客观自然情况的对应数据,从而使得房屋权利人最终获得的征收补偿结果不理想。
更重要的是,被征收人如若不服征收补偿决定而起诉至人民法院,主张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自然情况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符合客观情况,那么将会因前述的抗拒行为而置于对自己不利的风险境地,其提交的相关证据极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采信。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明确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因此,如果房屋权利人对征收项目存有疑义或者异议,可以通过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正常合法途径来表达不同的意见,而非采取不配合房屋情况调查登记这种非理性方式。另外,房屋权利人应当对房屋征收部门制作的房屋情况调查登记结果仔细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方能签字,并保留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的登记书面结果。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