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作业条件。拆除工程项目业主应当保证拆除工程施工的作业场地,并提供必要的拆除条件。被拆除的房屋、构筑物不得有居民或者其他影响拆除安全的障碍存在,水、电、气应当全部迁移完毕;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自行拆除时,应当对使用人进行妥善安置并腾空。经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需要拆除的,应当及时予以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二)安全有序施工。拆除项目业主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以及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报各城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施工企业应当加强拆除工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地现场围档、机械和作业人员、操作规程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房屋或构筑物拆除时应当采用有效方式防止灰尘污染;清运建筑垃圾时,运输车辆应当进行密封,不得有飞扬洒漏现象,不得带泥上路。拆除施工企业应当为工人提供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监理企业要对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三)坚持科学施工。拆除工程原则上应当实施机械化作业。确不具备机械化作业条件的方可实施人工拆除,但必须对拆除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拆除高层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措施,鼓励选择爆破方式拆除,确保拆除施工安全。需要采取爆破方式拆除的,由公安机关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四)控制噪音污染。拆除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夜间施工,确因保障安全需要实施连续夜间作业的,应当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和《襄阳市市区夜间建筑施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的规定,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市环保局申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夜间拆除作业的,要确保噪音不超过规定要求,并且应当公告附近居民。
(五)加强执法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核验拆除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拆除人提供有关房屋、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依法进入拆除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或环保检查;及时纠正拆除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或环保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或者暂停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