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合同》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究竟孰高孰低?这套房屋的产权究竟属于谁?黄、张二人可否向房产商索赔?是本案引发出的需要研讨的几个重要问题。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预售合同》的预购人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就同一套房屋的权利发生冲突时,谁具有优先权?对此,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拆迁人(本案中为房产商)与被拆迁人(本案中为张先生)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本案中为何先生购买的这套商品房)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本案中为何先生),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中的被拆迁人张先生对该套房屋享有优先权,只要张先生坚持要求取得该房屋,就可以否定预购人何先生对该套房屋的期权;只有在张先生明确表示放弃优先权的条件下,何先生才能够按照《预售合同》的约定,取得房屋期权。
经过以上分析,明确了《预售合同》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高低、确认了房屋产权的归属(属于被拆迁人张先生),那么,何先生作为预购人是否有权凭《预售合同》向发展商索赔呢?房产商将同一套房屋分别以“拆迁安置”和“预售”的形式转让给两个下家,构成房产商“一屋两卖”,这种“一女二嫁”的做法是房地产领域典型的违法行为,房产商必须对其中一个没有优先权的下家(本案中为何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实际上已不可能将该房屋同时又转让给何先生,构成履约不能),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房产商隐瞒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导致预售合同无效、被撤消或被解除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主张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赔偿。因此,何先生可以拿回已付的全部房款及利息,并主张房产商“退一赔一”,至于最终能够拿到多少房款以外的惩罚性赔偿,这取决于法院综合该案的具体事实,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最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