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本市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进行拆迁并实行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二、关于货币化安置的价格结算:
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是指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货币化安置款,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
1.货币化安置款根据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单价结合货币化安置面积进行计算。
2.货币化安置单价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评估确定。
3.货币化安置面积根据人均安置面积结合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计算。人均安置面积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市撤村建居有关政策的规定确定。
4.被拆迁房屋、装修、地面附属物、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房屋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货币化安置部分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拆迁人向被拆迁人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分两次发放搬家补贴费。
四、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以自然人为计算单位按户一次性向拆迁人提出申请。
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必须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被拆迁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可安置人口数和选择货币化安置人口数;
六、被拆迁人在领取货币化安置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商品住宅的,凭购房纳税凭证,拆迁人可给予购房款2%的奖励。购房款超过货币化安置款部分不享受奖励。
七、被拆迁人应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家庭人口应进行严格审查、如实登记,并报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八、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
九、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如果您还有关于拆迁安置的问题没有解决,可以咨询全国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