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拆迁方为了达到尽快签约,实施动工的目的,在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谈判时,往往会开出各种极具诱惑,天花乱坠的口头承诺,而被拆迁人由于经验尚浅,往往信以为真,以为拆迁方的口头承诺会得以实现,按照拆迁方的要求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而当协议签署完毕后,拆迁方就对此决口不提,甚至矢口否认,而这时拆迁户才明白上当受骗,但也为时晚矣,所以对于拆迁方答应的补偿必须体现在书面文字上,口头承诺绝不可信。
拆迁补偿有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之分,产权置换即保证了被拆迁人有回迁和就地安置的权利,一般在面临旧城区改造时,被拆迁人房屋所在地段会因旧城改造而升值,故很多被拆迁人面临拆迁时,往往选择原地回迁而非货币补偿。
空白协议说好听是协议,说不好听就是一张白纸,其实签订空白协议的被拆迁人不是不懂里面的利害关系而傻傻的签了字,而是在签订空白协议之前,受到了拆迁方的蒙蔽与诱骗,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口头承诺上,而被拆迁人以为拆迁方的口头承诺最终都会实现在空白协议上。但是协议被拿走后,拆迁方的嘴脸就会暴露的一览无余,他们会在上面随意填写补偿,与之前口头承诺的拆迁补偿相差甚远,而最终被拆迁人拿到拆迁方填写完的协议后,方才恍然大悟,而这时即使去法院起诉也因为没有证据很难胜诉。
拆迁协议属于拆迁双方,协商谈判最终共同签署的结果,作为合同的种类之一,双方在签署完毕之后,应各持一份以证明其在拆迁协议中享有的权利义务。实践中,拆迁方会以协议要经过审批的幌子为由,骗走拆迁户签字或按手印的协议,且迟迟不返还到拆迁户手里,而一旦两份协议都被拆迁方拿走,拆迁方往往会擅自修改协议,这样就使被拆迁人的核心利益时刻处在风险之中,而且即使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也因为没有补偿协议作为证据,导致维权很难,因此拆迁户在签署完补偿协议后,必须相互交换留底,即自己必须保存一份已签订的拆迁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拆迁补偿协议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即必须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实践中,有的地方拆迁户会与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这些没有签订主体资格的单位签订协议,这些都是导致协议无效严重违法的情形。故一定要睁大眼睛分辨清楚。